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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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中的(监理)工程师拥有哪些权力?
——吕文学、任思潼
FIDIC合同中的工程师角色,只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和《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黄皮书)中出现,在我国被称为监理工程师,但实践中,我国的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比FIDIC合同中的工程师的职责少许多。在FIDIC合同中,工程师需要履行哪些职责并相应地拥有哪些权力呢?
首先,工程师不是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方,但其职责和权力却被约定在工程承包合同中。FIDIC红皮书和黄皮书的第3条[工程师]列明了与工程师相关的内容。该条约定,业主应任命工程师,而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指派给他的职责。实践中,业主可能需要将对工程师的授权委托书出示给承包商,同时工程师应具有完成其职责所需要的资质和能力。切记,由于工程师不是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方,因此,其没有权力对合同做出修改,即其无权解除任何一方合同下的职责、义务或责任。如遇到此类修改,承包商应征询业主的意见。
第二,工程师在行使其权力时,是否需要得到业主的批准呢?承包商如何知晓其是否需要获得业主的批准?FIDIC红皮书和黄皮书第3条[工程师]约定,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明确指明的、或必然隐含的属于他的权力时,如果这些权力事先需要获得业主的批准,业主就必须在专用条件中写明。对于专用条件中写明的需要经过业主批准的工程师权力,承包商是否有责任进行确认呢?FIDIC合同对此的约定是,“每当工程师行使需要由业主批准的权力时,则(为合同目的)应视为业主已经给予批准”。可见,承包商对于工程师行使其权力是没有合同义务进行确认的。但是,从合作角度看,承包商如果真有疑问,最好找业主确认一下,或者与业主协商,在工程师发出的指示中加入业主签字批准栏,这样更容易识别。
第三,第3条[工程师]约定,“业主承诺不对工程师的权力做进一步的限制”。但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业主想进一步做出限制怎么办?根据该条约定,业主必须征得承包商的同意,才能进一步限制工程师的权力。因此,业主为避免征得承包商的同意,其最好事先在专用条件中列出。
第四,承包商需要特别注意,根据第3条[工程师]的约定,“工程师、工程师代表或工程师助手的任何接收、支持、批准、校核、证书、评论、同意、不同意、检查、监督、指示、通知、无异议、会议记录、许可、建议、记录、回复、报道、要求、审查、测试、评估或类似的任何行为(包括未行使这些职权),不应解除承包商在合同下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那工程师的批准、同意等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工程师这些行为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向业主证明承包商完成了相应的工作,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得到进度付款,但这些行为不表示承包商完成的工作符合合同要求。如果随后发现承包商完成的工作存在质量问题,业主仍然有权从随后的付款中扣回。尽管如此,根据合同第1.3款[通知和其他通讯交流],工程师还是要对其延误批准、通知和测试等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工程师是一个法律实体,还是一个自然人?1999版及之前的FIDIC合同没有清晰回答这个问题,但2017版对此做出了回应:“若工程师是法律实体,依据合同需指定并授权一个自然人代表工程师行使权力”。那么,承包商如何知道工程师是法律实体,还是一个自然人呢?这可以从合同数据(FIDIC合同2017版将原来的“投标书附录”名称更改为“合同数据”)中知道。如果合同数据中写明,工程师是指某家咨询公司,则为实体;如果写明是某个人,则为自然人。
参考文献:
[1]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 Design Build[M], 2017
[2]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 Design Build[M],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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