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3〕13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制定了《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实施办法》,经市场监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业务主管司局同意,并经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审议批准(第五届理事会决议十),现予印发,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
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提高设备监理师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设备监理师行业自律管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3〕13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统称“资格证书”)并申请或获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的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
第三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负责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接受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证书登记服务工作,统一通过全国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实现证书信息的登记、管理、公布和查询等在线服务。
第五条 登记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进行证书登记,持续保持专业能力,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 首次登记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恪守设备监理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四)具有合法身份证件;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岗位工作;
(六)承诺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延续登记条件:
(一)持续符合首次登记条件;
(二)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
(三)登记期间,持续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登记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证书的次年年底之前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首次登记。超过时限申请的,应完成当年度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第九条 登记人员应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填报首次登记的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电子扫描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个人身份证件;
(三)从业单位盖章确认的登记申请表;
(四)登记人员签署的行业自律承诺;
(五)其他适用资料。
经审核符合首次登记条件的人员,由登记机构予以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第十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登记人员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证书延续登记手续。登记人员应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填报延续登记的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电子扫描件):
(一)从业单位盖章确认的登记申请表;
(二)登记人员签署的关于在登记期间持续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声明;
(三)登记人员签署的行业自律承诺;
(四)证书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记录;超期一年以上办理延续登记的,应补充完成当年度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五)其他适用资料。
经审核符合延续登记条件的人员,由登记机构颁发新的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情况,建立登记人员信息与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登记人员信息与诚信档案内容包括设备监理师个人基本信息、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证书、从业单位、继续教育、行业自律等信息。
第十二条 证书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登记人员或其从业单位应及时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登记人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登记机构可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或取消登记。
第十四条 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内,登记人员可以书面申请注销登记,登记证书有效期即时终止。注销登记后申请恢复登记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延续登记手续办理。
第十五条 登记人员应当恪守以下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一)诚实信用,客观公正;
(二)遵规敬业,履职尽责;
(三)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四)提高能力,开拓进取;
(五)公平竞争,尊重同行。
违反上述要求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登记或取消登记。
第十六条 登记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登记证书予以撤销,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入登记人员信息与诚信档案;触犯法律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登记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依照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设备监理单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设备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登记服务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登记服务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或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违反本办法和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外籍人员办理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登记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关于认可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机构的通知》(中设协通字〔2005〕29号)、《关于开展2007年注册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设协通字〔2007〕23号)、《关于开展注册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试点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中设协通字〔2007〕24号)、《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专业知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中设协通字〔2008〕19号)、《关于办理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印章的通知》(中设协通字〔2008〕22号)、《关于做好注册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远程)有关工作的函》(中设协函〔2009〕25号)、《关于开展注册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远程)的通知》(中设协通字〔2009〕26号)、《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设协通字〔2015〕21号)等设备监理师证书登记和继续教育管理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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